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行政院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轉貼來源:行政院即時新聞 2010/9/23

行政院院會今(23)日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2年前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本草案規範自治區與地方自治團體依「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等原則,在不影響現行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區域、不變更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機關權限、不影響原住民族自治區內非原住民之個人既有權益等前提下,分階段穩健務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吳院長表示,本草案充分展現政府維護原住民族權益的誠意,不僅是馬總統政策的具體實踐,更是我國憲政史上民族政策的重大里程碑。

吳院長說,「原住民族自治法」的研擬是為了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及馬總統「試辦原住民族自治區,分階段實現自治願景」政見,並呼應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揭櫫「原住民族享有自治權」的主張。

吳院長並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協調,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另為配合本法案的施行,需配合修正的相關法令,也請各該法令主管機關儘速規劃辦理。

原民會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原住民族自治區將依「尊重原住民族自治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原則設立。未來該會將就自治區之整體規劃、實施期程、執行步驟等擬訂自治區實施進程計畫,俾利各族自行或與分布區域相鄰之其他原住民族,會同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成立自治籌備團體,經完成籌備後,由行政院核定設置自治區。

原民會指出,原住民族自治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與相關作用法規範不一致、原住民族自治區對行政區劃影響、以及自治區財政收入等複雜問題,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完成這部具有實質內容並及可操作性的法案,足見臺灣各族群已經能夠體認彼此間差異,進而相互包容,是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大步。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次:

(一)原住民族自治區(以下簡稱自治區)為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原住民族自治事項之民族自治團體,自治區議會、自治區政府分別為其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民族自治事項限並得委託部落行使。(草案第3條至第7條)

(二)自治區由各族會同預定自治區域內之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籌備,自治計畫書及自治籌備報告經本院核定後設置之。(草案第9條至第19條)

(三)自治區居民權利義務。(草案第20條至第22條)

(四)相關作用法有關民族自治事項之權限,移轉予自治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政府或私人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之同意或參與事項,由自治區政府提請自治區議會議決同意。(草案第23條、第24條)

(五)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公(發)布程序及其位階。(草案第29條至第36條)

(六)自治區議會得有民族傳統領袖推舉之議員;並規定其與自治區政府之組織及職權。(草案第37條至第58條)

(七)自治區之財政。(草案第59條至第64條)

(八)中央與自治區、自治區間及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關係。(草案第68條至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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